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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规定(试行)

信息来源于:涞水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3/10/18
涞水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跟踪管理,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涞水县域内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统一性、完整性,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建设。
  第四条 跟踪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依法行政,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跟踪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批后跟踪管理重点是对建筑工程的造型、功能、风貌、色彩、装修材质、平面位置、高度、面积,基础设施的配套等内容进行跟踪,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跟踪共分为验线,正、负零,首层,主体,室外配套工程等阶段全方位进行;对市政工程的平面位置、埋设深度、架设高度、杆塔形式等内容进行跟踪,跟踪分为验线、管道覆土前、竣工等阶段全方位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规划股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的建设工程的造型、使用功能、风貌、外装材质及色彩的跟踪管理。
  第七条 监察股负责建设工程(含道路、桥梁、雨污水、给水、热力、燃气、供电、通讯等)批后的验线、建设工程位置、栋数、高度、建筑面积,管径、起终点、深度及配套设施的跟踪管理。
  第三章 跟踪管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含市政工程)经规划许可后由涞水县益民城乡规划技术服务站组织放线,监察股验线合格后,验线人签属意见并签名,报主管领导审批,由监察股核发《建设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在建工程项目跟踪管理工作卡》、监察股与建设单位签署《建设工程跟踪检查责任书》,准予开工建设。
  第九条 准予开工的建设工程或需公布的市政工程,由建设单位按要求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布牌,挂、立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由监察股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由监察股复核位置、栋数、楼长、进深等,如违反规划应立即停工整改,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一条 市政地下工程在覆土前、架空工程在杆、塔基础处理完成前,由监察股复核管线位置、管经、起终点、深度、高度及配套设施等,如违反规划应立即停工整改,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并在覆土前由涞水县益民规划技术服务站进行跟踪测量,合格后方可覆土施工。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实施建设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规划股对建设工程造型、使用功能、建筑风貌、外墙装饰材料、建筑色彩,及时进行跟踪管理。监察股对建设工程层高、层数、建设面积及时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跟踪管理人员应服务热情,依法行政,在跟踪管理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工程,现场下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可改正的,现场下达《违法建设整改通知书》并处罚款;重大违法建设工程,报局主管或局主要领导后,按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处罚。违法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进行整改,并接受处罚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四条 县重点工程或先开槽工程,规划股核定建筑位置,提供平面图,涞水县益民规划技术服务站组织放线,监察股现场验线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开槽,施工至正负零前,补办完成规划许可手续,否则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十五条 市政重点工程或先开槽工程,规划股核定平面位置、竖向要求等,涞水县益民规划技术服务站组织放线,监察股现场验线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开槽,施工至主沟槽完毕、杆塔基础处理完毕之前,补办完成规划许可手续,否则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十六条 跟踪管理人员应如实填写《在建工程跟踪管理工作卡》,并作好跟踪检查登记,以便建设工程验收时查阅。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七条 负责跟踪管理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股长为第二责任人。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跟踪管理人员,不得在工作中接受相对人的宴请及有价证券等,更不得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应主动服务,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跟踪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违法建设的,视情节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涞水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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