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信息来源于:涞水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3/10/18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申报材料
(1) 个人申请。
(2) 个人身份证或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乡村建设规划申请表》。
(4) 计划部门当年投资计划文件。
(5) 土地出转让意向书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6) 经县规划局批准的规划图或总平面布置图。
(7) 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8) 用地区域周边式100米范围的1/1000、1/500现状电子地形图(含各种控制线)。
(9) 国土资源局(所)认可的周边地区的地界(带城市坐标)的权属证明。
(10) 其它有关文件。
注:乡村建设用地所需申报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未注明,且我省未根据该法出台实施细则,故上述所需材料为我局参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所需材料而来。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申报材料
(1) 个人申请。
(2) 个人身份证或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乡村建设规划申请表》。
(4) 计划部门当年投资计划文件。
(5) 土地出转让意向书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6) 经县规划局批准的规划图或总平面布置图。
(7) 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8) 用地区域周边式100米范围的1/1000、1/500现状电子地形图(含各种控制线)。
(9) 国土资源局(所)认可的周边地区的地界(带城市坐标)的权属证明。
(10) 其它有关文件。
注:乡村建设用地所需申报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未注明,且我省未根据该法出台实施细则,故上述所需材料为我局参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所需材料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