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信息来源于:涞水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3/10/18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二、申报材料
(1) 用地申请。
(2) 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4) 计划部门当年投资计划文件。
(5) 土地出转让意向书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6) 经县规划局批准的规划图或总平面布置图。
(7) 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8) 用地区域周边式100米范围的1/1000、1/500现状电子地形图(含各种控制线)。
(9) 国土资源局认可的周边地区的地界(带城市坐标)的权属证明。
(10) 其它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二、申报材料
(1) 用地申请。
(2) 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4) 计划部门当年投资计划文件。
(5) 土地出转让意向书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6) 经县规划局批准的规划图或总平面布置图。
(7) 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8) 用地区域周边式100米范围的1/1000、1/500现状电子地形图(含各种控制线)。
(9) 国土资源局认可的周边地区的地界(带城市坐标)的权属证明。
(10) 其它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