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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信息来源于:涞水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3/10/18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凡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三)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第三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
  (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六)除本条第4、5项外,其他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4项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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