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与社会保障
信息来源于:涞水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3/10/18
奖励与社会保障:
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
(三)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五)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六)应当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七)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
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
(三)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五)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六)应当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七)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