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婚姻登记证明
信息来源于:涞水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3/10/18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二、办理条件:
1、本婚姻登记处具有婚姻登记管辖权;
2、当事人已达法定婚龄。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件、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的户口簿;
3、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四、注意事项:
1、户口簿、身份证的内容一致;
2、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婚史信息,目前婚姻状况)。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3、如果当事人的户口从外区迁到本辖区,迁入前的证明到原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4、当事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遗产继承等原因,申请出具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还应提交当事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婚姻档案在婚姻登记机关保管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据婚姻登记档案记载内容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申请时,婚姻档案已经移交档案保管部门的,当事人先到档案保管部门查档,然后持档案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已经查找不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五、办理程序:
初审→受理→核查档案→出具证明。
六、办理时限:
证件、证明齐全的,当场出具证明。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二、办理条件:
1、本婚姻登记处具有婚姻登记管辖权;
2、当事人已达法定婚龄。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件、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的户口簿;
3、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四、注意事项:
1、户口簿、身份证的内容一致;
2、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婚史信息,目前婚姻状况)。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3、如果当事人的户口从外区迁到本辖区,迁入前的证明到原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4、当事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遗产继承等原因,申请出具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还应提交当事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婚姻档案在婚姻登记机关保管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据婚姻登记档案记载内容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申请时,婚姻档案已经移交档案保管部门的,当事人先到档案保管部门查档,然后持档案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已经查找不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五、办理程序:
初审→受理→核查档案→出具证明。
六、办理时限:
证件、证明齐全的,当场出具证明。